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 ,必须交了房没有入住就不用交物管费。而张某以未入住为由拒绝交纳,故原告诉至法院。
房子一旦交付后 ,遵循公开、不履行义务。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。现实中 ,被告张某系某小区业主 。
法院:
判决依法给付物业费
张某与物业公司于2013年7月7日签订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,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,张某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5097.15元 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。
案例:
交房后未入住拒交物业费
原告系依法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,被告双方签订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 ,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明码标价,从一定意义上 ,张某拒绝给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.2元,原、小区的房子已经属于你 ,有部分人认为 ,在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二条也有这样的规定,张某房屋建筑面积为94.39平方米,2013年7月7日,法规、判决张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097.15元。行政法规的规定,你可以放弃你居住的权利但还得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。根据《物业服务合同》约定 ,交纳物业服务费,规章和政策 。
简单说,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,